2005年11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顾客抄价格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
张水萍

  宁波张女士到某超市购买日用品,在挑选商品过程中,她感觉该超市的部分商品的价格好像比其他超市贵,为了作个比较,生活一向细心的她从包里掏出笔,随手抄下了几种商品的价格。就在张女士进一步寻找自己经常购买的几种商品的价格时,一位女营业员来到眼前,一把抢过她手中的纸和笔,指责张女士是在窃取商业机密。尽管张女士一再声明自己主观上并未带任何“刺探”商业机密之目的,其之所以抄价格表仅因为她发现该店个别商品的价格较其他超市贵,记下来方便购物而已。但该营业员坚持认为张女士是其他超市派来“探底细”的,拒绝归还张女士的纸和笔。  

  专家说法
  “商业秘密”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能影响企业利益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有关信息。而超市的商品价格不可能限制知悉人员的范围,因此价格表不是商业秘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》第9条第3款规定:“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”可见,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不仅有权知悉其性能优劣,同时还可以通过“货比三家”的形式选取自己最满意的物品,因此张女士为便于记忆抄录超市商品价格完全是其应享有的权利。